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基建项目委托审计服务商审计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
常财建〔2018〕24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市级政府投资基建项目资金管理,规范委托审计服务商审计行为,合理控制工程投资,根据常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改革的实施意见》(常办发〔2013〕63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常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基建项目委托审计服务商审计管理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常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基建项目委托审计服务商审计管理实施意见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审计局 2018年1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常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基建项目委托审计服务商审计管理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政府投资基建项目资金管理,规范委托审计服务商审计行为,合理控制工程投资,根据常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改革的实施意见》(常办发〔2013〕63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政府投资基建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各类基本建设项目。其中,财政性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资金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以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 国家、省、市对列入政府审计的基建项目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意见所称审计服务商是指:由市财政局、市审计局联合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招标确定的具有参与市级政府投资基建项目工程造价审计资格的造价咨询机构。 审计服务商的审计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进行的审计活动。 第四条 市财政局、市审计局是审计服务商的采购主体,具体招标采购事宜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实施。具体项目审计服务商的确定由市财政局委托市投资评审中心实施。项目投资主体或建设单位及其他需要委托审计服务商的单位或部门为基建项目审计服务委托方(以下统称“委托方”)。 第五条 基建项目审计服务商基本业务为工程造价审计,附加业务为征地拆迁(征收)审计,附加业务由工程造价审计服务商中有征地拆迁(征收)业绩的单位承接。 工程造价审计方式分为竣工结算审计、跟踪审计(不含竣工结算审计)、全过程跟踪审计(含竣工结算审计)三种。征地拆迁(征收)审计方式分为征地拆迁(征收)预(决)算审计和征地拆迁(征收)跟踪审计两种。委托方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基建项目审计方式。 第二章 服务商库管理 第六条 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实施审计服务商库招标采购。由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采购结果签发审计服务商资格确认通知书。审计服务商服务期限暂定一年,如遇特殊情况,经市财政局、市审计局批准后适当延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第七条 基建项目审计服务商的确定,由委托方将需求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选聘原则和“库中产生、利益回避、自愿参加”的操作方法,委托市投资评审中心原则上采用定期抽签的方式确定(具体操作方式另行确定),并签发项目审计通知书。 第八条 对在工程造价或征地拆迁(征收)审计上存在特殊需求的基建项目,可由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对库内有意愿参与的服务商,采用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具体实施的审计服务商。对因专业技术要求复杂等因素造成的特殊基建项目,可由项目投资主体或建设单位报经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批准同意后,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工程造价审计服务商。 第九条 大型基建项目的工程造价或征地拆迁(征收)审计,委托方可以根据需要合理划分标段,委托不同的审计服务商分别实施。 第三章 合同管理 第十条 自审计服务商资格确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审计服务商与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及市政府采购中心签订《常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基建项目入围审计服务采购协议》。 第十一条 项目审计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委托方应与审计服务商签订书面审计服务委托合同。工程造价审计服务合同应参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15-0212)订立。征地拆迁(征收)审计服务合同应参照《常州市政府投资基建项目征收与补偿审计咨询合同》参考格式样本订立。合同签订后应到市投资评审中心备案。政府审计另有要求的从其要求。 第四章 审计服务费的支付 第十二条 审计服务收费标准按照《常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基建项目中介审计服务费计费标准(2018年)》(附件)执行,不得擅自突破上限。 第十三条 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审计服务费用由签订项目审计服务合同的委托方支付并计入工程建设成本,在“待摊投资”中列支。支付方式原则上由财政部门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支付。 市级城市运营公司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政府债券)的基建项目,审计服务费用由委托方按相关规定支付。 第十四条 为防止工程造价出现高估冒算,建设单位必须在施工合同中约定,项目施工方承诺工程结算核减率不得超过6%,超出该约定范围的审计费用由施工方承担,由建设单位从工程结算款中扣回。建设单位在施工合同中未进行约定的,超出范围的审计费用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不得使用财政资金支付。 第五章 政府审计 第十五条 列入政府审计计划的基建项目分为审计局自行审计和需要委托审计服务商审计两种。对需要委托审计服务商参与审计的基建项目,由委托方在入围服务商库中按本意见要求确定具体实施项目的审计服务商,并报市审计局备案。受托审计服务商的服务质量依法接受市审计局监督。 第十六条 对未列入政府审计计划的基建项目,市审计局可在审计过程中对审计服务商的服务质量一并进行检查,审计服务商必须予以配合,检查结果将作为按照本意见对审计服务商进行监督管理的依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在订立审计服务委托合同时,审计服务商应与委托方签订廉政承诺书,由审计服务商对廉洁从业作出书面承诺,作为委托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市审计局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制定相应考核办法,对审计服务商进行考核。项目投资主体或建设单位可参照上述办法组织对审计服务商实施考核,考核结果报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备案。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市审计局根据需要组织对审计服务商在审计服务、管理考核、合同履约、廉政落实等方面执行情况开展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整改、通报批评、扣减费用、移交相关部门追究责任等方式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在基建项目委托审计服务商审计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及违约行为的,将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约定实行责任追究。 (一)审计服务商应严格执行《常州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常财规〔2017〕6号)等相关规定,并认真履行投标承诺。如有违反,取消本轮审计服务商资格,将不良行为记录入案,直至取消下轮政府采购投标资格。 (二)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财政部门将停止拨付工程建设资金,并提请相关部门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相关行政监管部门和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将提请相关部门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常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基建项目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常财规〔2014〕1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