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告
〔2019〕第1号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工程造价咨询 企业在江苏跨地区设立分支机构 从业人员要求的公告
为贯彻国家工商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十三部门印发的《关于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8〕31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对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我省跨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的,其在分支机构执业的造价从业人员要求,无论甲级、乙级企业均调整为不少于3名注册造价工程师。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 |
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建价〔2006〕433号)中有关分支机构备案人数的要求不再执行。 特此公告。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1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各设区市建设局。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9年1月2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