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苏广通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受常州市新北区薛家镇卫生院的委托,现就其常州市新北区薛家卫生院无创呼吸机设备采购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欢迎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与投标:
一、项目名称:常州市新北区薛家卫生院无创呼吸机设备采购
二、项目编号:XJYY-2021-003
三、项目预算:陆万元整(¥60000元)
四、项目简要说明
常州市新北区薛家卫生院无创呼吸机设备采购,数量1台。(具体详见谈判文件)
交货期:合同签订后10日历天
五、投标人资格要求
(一)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二)其他资格要求:
1、投标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
2、投标人具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所投产品具有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医疗器械备案凭证;
3、非生产厂商的须具有制造商(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授权机构)针对本项目的代理授权书。
4、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六、报名及竞争性谈判文件领取的时间和地点
报名及竞争性谈判文件领取时间:2021年9月9日至2021年9月15日17:00为止的正常工作时间。
竞争性谈判文件售价:人民币伍佰元整。
报名及竞争性谈判文件发售地点:常州市新北区太湖中路23号602室
供应商报名时需提供资料(复印件一套加盖公章):
1、《报名申请书》原件一份,格式见公告附件一;
2、《疫情期间参与采购活动开评标人员健康信息登记表》,格式见附件二;
3、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
4、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由代理机构发放竞争性谈判文件。
七、谈判保证金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文件苏财购[2020]52号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免收谈判保证金。
八、现场踏勘及标前答疑
供应商如有需要,可自行踏勘现场。
本项目不召开标前答疑会,供应商如对采购文件有疑问,须在2021年9月15日17点前将书面文件同时提交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处。
九、响应文件提交及开标信息
谈判响应文件提交时间:2021年9月17日下午13:30到14:00
谈判响应提交截止暨开标时间:2021年9月17日下午14:00。
谈判响应提交暨开标地点:常州市新北区薛家镇卫生院行政楼二楼会议室
十、联系方式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江苏广通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
联系人:吕康迪
联系电话:0519-81580530、13813684169
联系地址:常州市新北区太湖中路23号602室
采购人名称:常州市新北区薛家卫生院
联系人:钱女士
联系电话:0519-85966891
联系地址:常州市新北区薛家镇瀛平路1号
附件一
报名申请表
项目编号:XJYY-2021-003
投标人全称(公章): |
现委托 (被授权人的姓名)参与常州市新北区薛家卫生院无创呼吸机设备采购 的投标报名工作。项目招投标过程中答疑补充等相关文件都须投标单位在相关网站上下载,本单位会及时关注相关网站,以防遗漏,并承诺不以此为理由提出质疑。 法人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
被授权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
移动电话: 固定电话: |
电子邮箱: |
注:本表以上内容填写均需打印,以下内容需在采购代理机构报名时现场填写。 |
报名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
被授权委托人签字: |
注:投标人应完整填写表格,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全部责任。
附件二:
疫情期间参与采购活动开评标人员健康信息登记表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
个人住址及电话 | |||
单位名称及地址、电话 | |||
人员身份 | □招标(采购)人代表□招标代理 □投标人代表□评标专家 | ||
参加: □ 开标 □ 评标 | |||
项目名称 | |||
个人健康情况 | |||
“我的常州”APP健康码(或“苏康码”) □绿码 □黄码 □红码 | |||
有无发热、乏力、干咳、气促情况 □无 □有 | |||
常州公司及人员填写: 近14天内是否离开过常州? □否 □是 离开常州往: 返常日期: 途径(换乘): 途径日期: | |||
常州以外公司及人员填写: 到常日期: 出发地: 出发时间: 途径(换乘): 途径日期: | |||
本人承诺以上信息真实准确。如有不实,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 申报人(签名): 申报单位(公章) 日期: | |||
存在瞒报或审查不严的企业,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上报相关部门在诚信体系中予以记录,并报有关
部门依法追究责任。